
 
        编者按:在2025年7月18日公布的一份判决L v R [2025] HKCFI 3162 中,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再次提醒仲裁当事人和有关领域的法律从业者,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解决案件实体争议上,而不是用一系列无谓的非正审申请,来拖延法庭程序,阻碍争议迅速有效地获得解决。本文将从案件的程序背景以及香港法庭对法律原则和裁判理据的梳理等两方面对该判决进行分析。
    
因本案判决所提出的问题和警示至关重要,在此本文亦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陈美兰法官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当事人的提醒,进行阐述。
本案的事实背景较为简单,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行为而非实质争议。
        
        
本案原告L根据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66条与第81条的规定向香港法庭申请撤销一份有关香港仲裁程序的和解协议和仲裁庭作出的一个程序令,理由是违反公共政策且原告公司董事缺乏签署和解协议的授权。
        
原诉传票于2023年11月13日发出,并且在法庭的允许下在2024年2月14日修订,对于修订版原诉传票的庭审排期于2025年9月29日和30日进行。
        
2025年6月20日,被告R向香港法院发出传票申请撤销原告提交的誓词证据的若干部分(“撤销传票”)。因此,香港法院在2025年7月18日预留了十五分钟的庭审时间处理该问题。由于原告反对该撤销传票,双方当事人请求延期庭审以进行进一步的辩论或书面审理。
        
2025年7月3日,被告R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3号命令第1条规则和《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05条发出另一张传票,要求原告L提供讼费担保(security for costs)(“讼费担保传票”)。被告R请求于2025年7月18日将该讼费担保传票提交法庭解决。
        
在庭审中,最终香港法庭没有就撤销传票或是讼费担保传票作出任何的命令,并且讼费担保传票最终被撤回。原告L的誓词证据中受到质疑的内容将在原诉传票的实质性庭审上进行审议。
        
香港法院指出,本案判决主要是为了提醒各方当事人和法律专业人员一些有关香港《仲裁条例》和高等法院“建筑及仲裁诉讼”列表项下所进行的案件的一些重要实践原则。
        
首先,香港高等法院处理仲裁案件的惯例,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将传票的庭审日期定在此前就不同事项所发出的传票的庭审日期(比如本案对讼费担保传票的庭审)。任何企图这样做的行为都只会破坏此前已经排期的庭审以及当事方为此前传票处理所做的准备工作。
        
其次,仲裁案件审讯表中的法庭程序是为了促进香港《仲裁条例》第3条所确立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即促进“争议的迅速解决”。因为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应集中精力迅速处理法庭程序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各方当事人应当尽力避免正审之前的无谓争执。
        
通常而言,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事项是指撤销仲裁裁决或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令的申请,或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律状态、仲裁庭下达的命令以及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的进展不应被搁置,也不应在其有效性方面处于悬而未决或不确定的状态。也正因如此,在正审之前的无谓争执,只会打乱法院的诉讼程序、实质性庭审的准备工作及法庭对有关事项作出裁决的进程。
        
在本案中,讼费担保传票是在2025年7月才发出的,而修订版原诉传票的实质性庭审则早已定于2025年9月进行,香港法院实际上无法在2025年7月至9月之间排期,因此审理和处置这些传票申请有实际困难。
        
此外,陈美兰法官还强调了迟延申请对讼费担保申请的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没有例外情况可以解释为什么有关当事人没有早些采取行动提出申请,那么法庭有权力仅以迟延申请为由,驳回有关讼费担保申请。任何寻求讼费担保的理由都应在法庭程序开始时,即发出和送达传票时,就已显现。在本案中,在2023年11月该诉讼程序开始之后,被告R都安于现状,直到在法庭对修订版原诉传票进行实质性庭审前两个月才提出讼费担保申请,香港法院认为此时方才下令原告L提供讼费担保没有任何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23号命令提出讼费担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下,法院作出命令是公正的。就仲裁案件审讯表中的法律程序而言,考虑到香港《仲裁条例》的立法目的,迟延提出讼费担保申请是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庭亦明确指出,对于无理的申请,香港法庭会发出讼费命令,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向法律代表发出讼费命令,以示惩罚。
        
香港法庭在本案中简洁明了地指明了法庭对于仲裁当事双方的期待,包括要求双方将注意力集中在迅速有效地解决实质争议上,而非通过一系列的非正审申请来打乱原有的时间表,或是拖延争议的解决,这也有违《仲裁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特别是在讼费担保的申请当中,本案强调了迟延申请对于申请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影响。
        
陈美兰法官的明言提醒,也凸显了在此类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香港法庭对于法律专业人士的要求和期待,值得深思。
判决原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70597&currpage=T
关于作者
郭俊野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香港大律师
    
注:以上文章来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公众号,不代表东仲立场或观点,如您对转载本文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电话:0769-288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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