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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作出后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引发的争议应根据IAA第6条中止法院程序并提交仲裁解决 (新加坡案例)
Release Date:2025-11-04

案例概要

2025年4月16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就[2025] SGHC(I)11案做出判决。该案源于瑞士仲裁裁决的执行请求,裁决受让人DKB与债务人DKC、[C]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若未按期付款,DKB可恢复对裁决的执行。由于付款违约,DKB申请恢复执行,DKC则主张因受制裁影响无法付款,不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在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对裁决执行做出合同安排后,又对合同安排存在争议,该争议属于协议中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中止执行程序,通过仲裁解决,再决定是否可恢复执行裁决。同时,法院为了避免通过仲裁拖延执行,有条件的中止执行,要求DKC在10日内就启动仲裁。

案件背景

原仲裁裁决(下称“裁决”)是瑞士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申请人为[B],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DKC。2017年3月21日,原仲裁申请人[B]通过一份《转让协议》(Deed of Assignment),将其依据该裁决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DKB,使其成为该裁决的受让人。


2017年,DKB、DKC、[C]与[D]四方达成一份《和解协议》(The Settlement Deed)。根据该协议:[C] 以1.5亿美元购买 [D] 持有的 [E] 公司股权,DKB 同意中止执行裁决。


《和解协议》第3.8条规定分期付款义务,DKC与[C]承担联合及各别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向 [D] 支付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股份购买价格,付款期限为 2017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第3.9条规定了若未全额支付任意两个预定季度付款即构成违约。第3.11条规定若构成违约,[D] 有权依据联合及各别责任向 DKC 与 [C] 追索剩余未支付款项,金额为总金额减去已付款项。第3.12条规定若因违约导致裁决恢复执行,应从DKC应付金额中扣除 DKC与[C]已实际支付的金额,上限为1.2亿美元。第4.1(c)条规定若DKC或[C] 违反义务,DKB 有权恢复对裁决的执行。第6.2条规定所有因该和解协议引起的争议应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按照快速仲裁规则解决,适用英格兰法。


而之后,根据 DKB 所述,DKC 与[C]未按约支付2017年起应付的季度款项,构成违约。DKB 主张根据和解协议第4.1(c)条恢复执行原裁决。


DKC 则以制裁为由抗辩,由于[H]先生被美国政府制裁,[H]先生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实体也受到制裁,[D]亦因此成为受制裁实体,DKC 与[C]无法继续付款,且在通过仲裁裁定是否违约之前,DKB无权恢复执行裁决。


2024年4月24日,DKC在HC/SUM 1177/2024中向法院申请,根据IAA第6条中止执行裁决(“中止申请”)。同一天,DKC还在HC/SUM 1133/2024中申请撤销执行令。


2025年1月22日,[D]向SCC提起快速仲裁(Expedited Arbitration),依据《和解协议》第6.2条所设仲裁条款启动仲裁程序要求:确认 DKC 与 [C] 未支付款项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