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东莞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出席第三期“GBAI 1+N”涉外律师业务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4-04-03


1.png

  3月29日,由东莞市律师协会、东莞市国际商会主办,市律师协会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第三期“GBAI 1+N”涉外律师业务研讨会举办,多方参与深入探讨出海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要点,我委秘书三部负责人周霁鸿、办案秘书林梦出席。“GBAI 1+N”系列涉外研讨会,旨在搭建一个密切结合律师涉外业务和其他业务、有效服务涉外企业、提高律师专业水平和拓宽律师执业视野的综合赋能平台,将大湾区(GBA)与国际(I)结合起来,通过东莞律协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1)以及其他专业委和涉外企业(N),共同促进区域间涉外法律业务合作与交流。

  市国际商会秘书长王进,市律协会长张旭东,监事谭福龙,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洁,以及我市执业律师、实习人员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市律协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许嘉敏主持。

2.png

(王进秘书长致辞)  

  王进秘书长在致辞时详细介绍了东莞市国际商会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能,并希望通过举办类似活动,加强与东莞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助力提升东莞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帮助出海企业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

3.png

   (李岚律师作主题分享)

  本期研讨会邀请了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岚担任分享嘉宾。李岚律师以“出海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要点探讨”为主题,围绕期限与提前终止条款、责任限制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独家条款、价格调整机制条款、责任转嫁条款等六大类典型出海合同重点条款内容展开分享。他指出,在期限与提前终止条款中,为避免日后由商业纠纷产生的交易风险,设置合同时有必要提前订立我方的控制权转移条款等终止合同的条件;起草责任限制条款,需要考虑主要义务人、条款有无排除间接损失以及约定责任上限;在跨境交易中进行争议解决条款起草和谈判时,尽量避免选择在不熟悉国家的诉讼和仲裁;起草独家条款,需要谨慎斟酌;订立责任转嫁条款,应考虑我方代表客户的利益来确定是否设立此类条款,避免设立过于宽泛的可被转嫁的损失范围。

  交流环节,分享嘉宾和与会人员就企业涉外合同风险防范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现场氛围活跃。

4.png

(张旭东会长为主讲人李岚颁发荣誉纪念证书)

5.png

(王进秘书长为主持人许嘉敏颁发荣誉纪念证书)

来源:东莞市律师协会

示范条款:

  如果您选择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推荐在合同中约定以下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咨询服务电话:0769-28820007

       0769-28820008

电子邮箱:DGAC03@arbdg.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1栋

东仲简介:

  东莞仲裁委员会系司法部依法批复,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是东莞唯一的仲裁机构。

  东莞仲裁委秉持“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立足东莞、面向大湾区、辐射国内外,致力为广大民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经济、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全力推动东莞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CopyRights © 2021 www.arbdg.com 东莞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052578号
CopyRights © 2021 www.arbdg.com 东莞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