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解决制度,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承担着仲裁司法审查监督职责,当仲裁员和法官坐在一起共同参加培训,会产生怎样奇妙的“化学反应”? 近日,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首期仲裁员与仲裁司法审查法官同堂培训在北京开班,并完成了长达一周的课程学习。 这一具有开创性的大动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流会商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意在让仲裁员和司法审查法官围绕仲裁办案实务、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等开展培训和交流,凝聚共识,推动仲裁和司法审查工作有效协作配合,形成做好仲裁工作的合力。 打破职业藩篱 是为创新之举 “本次培训创新性地将仲裁司法审查法官、仲裁员、仲裁机构人员集合一起,共同参加培训,既增进了交流,更深化了共识,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发展仲裁事业大有裨益。”结束培训后,从课堂走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监督协调处陈宓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陈宓的感受,是学员们的普遍心声。“创新”,是这次培训投射在学员脑海中最突出的一个关键词。 “这种形式真的很新颖。法官、机构人员和仲裁员济济一堂,打破了不同背景参与者的职业藩篱,本身就是中国仲裁的一项创举。”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牟笛回顾刚刚过去的这一周时,第一印象即“新颖”。 而这种不同职业群体的“同堂”,意义又远不止于形式的“创新”,更在于其背后的深意。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就对此颇有感触:“培训不仅让不同的与仲裁相关的群体有机会相互沟通交流,更是向社会传递出重要的信号,即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仲裁自身也在不断进行公信力建设,着力提高影响力。” 的确,“同堂”给法官带来的“不一样”的感受,并不亚于仲裁从业人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法庭法官梁晶晶在代表其所在组发言时说,这种“不一样”的组合,让彼此间的讨论“非常热烈”。诉讼和仲裁的协同问题,就是其中一个热点。比如,就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以及证据调查等相关事宜,如何与法院进行良好的衔接,以达到让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效果,是法官与仲裁从业人员都共同关注的技术问题。 法官们对于仲裁的“友好观感”也在“同堂”后更甚从前。在一个组的讨论中,多名法官表示在参加培训之前审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申请事项大多系实体事项,且当事人仲裁条款许多都系格式合同,审理案件时还有疑惑,是否需要通过实体审查来保障当事人权利,但参加此次培训班后改变了想法,司法审查工作应是有限审查,司法要支持仲裁制度。 以共学凝共识 奠定共进基础 当然,从仲裁员角度而言,也通过培训了解了法官的想法和关注,在今后的仲裁工作中会更加注意程序安全,实体上也更关注裁决的可执行性。 正是这种因培训而生的更多的相互理解,让彼此更容易达成更多的共识,以及设定未来工作方向的一致性。 “法官与仲裁员,是定分止争的裁判者。理念可能不同,做法也不尽相同。有必要多沟通交流,多想想对方为什么这么做,不轻易因不同于己而否定对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文英如是认为。 对于司法和仲裁的关系,王文英也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支持是目的,监督也是为了实现支持的目的。支持不是放纵,该撤就撤,不能执行就不执行。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才能有效控制仲裁权肆意泛滥,规范仲裁沿着正确轨道行进。 “通过培训,我对我国仲裁事业的认识不再局限于来自平时从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工作中所积累的看法和思考,我还关注到了我国仲裁法修订工作的最新动向以及这项修法工作将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我感受到了国家着力打造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深远意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元晓鹏说,这些都将给他未来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重大启发。 元晓鹏的感受,是结合整个授课内容而发。“这次授课的质量上乘”也是其他学员的普遍体会。来自澳门、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员黄淑熹说:“培训内容全面和实用,每一个课题对我来说都非常重要。” 以“共学”凝“共识”,最终目的是促“共进”,即形成做好仲裁工作的合力。 如牟笛所说:“我有一种重任在肩的感觉。收获固然可喜,但如何将其应用于自我实践,把先进的理念传递给行业内的同侪,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在内地及港澳三地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黄景禧表示,“未来冀望学以致用,把本次培训班学习到的精神思想及专业知识向澳门、珠海及横琴的同行分享,共同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事业的规则衔接及机制对接工作作出贡献,继续发挥澳门‘一国两制’及中葡双语法律制度优势,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及涉外法治建设作出奋斗!” “‘同堂培训’,聚了识,壮了胆。站得高,才能行得稳,走得远。思想清晰,方向正确,一切技术问题,都能迎刃而解。香港也要‘同堂’。”香港籍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刘京表示。 仲裁成绩突出 加强交流互鉴 东风起,仲裁事业发展正当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新时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新一届司法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发挥仲裁作用,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仲裁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司法部近年来积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加强仲裁和诉讼协作配合。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工作交流会商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共同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有效提升仲裁公信力,就强化仲裁监督力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发挥仲裁在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共同防范虚假仲裁、完善仲裁程序规则等5个方面的工作作出了部署。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共识,着力在业务对接、机制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上形成合力,在相互促进中实现共赢。 此次同堂培训取得的良好效果,也是双方继续加强业务交流协作的动力。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开展好同堂培训,持续加强司法行政干部、仲裁员、司法审查法官等之间的交流互鉴,以共学、共事深化共识,把同堂培训机制用实用好。 来源:法制日报 示范条款: 如果您选择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推荐在合同中约定以下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咨询服务电话:0769-28820007 0769-28820008 电子邮箱:DGAC03@arbdg.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1栋 东仲简介: 东莞仲裁委员会系司法部依法批复,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是东莞唯一的仲裁机构。 东莞仲裁委秉持“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立足东莞、面向大湾区、辐射国内外,致力为广大民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经济、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全力推动东莞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