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3日 法释〔202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 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示范条款: 如果您选择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推荐在合同中约定以下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咨询服务电话:0769-28820008 电子邮箱:DGAC03@arbdg.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1栋 东仲简介: 东莞仲裁委员会系司法部依法批复,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是东莞唯一的仲裁机构。 东莞仲裁委秉持“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立足东莞、面向大湾区、辐射国内外,致力为广大民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经济、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全力推动东莞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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