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费用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2
自2025年9月15日起,东莞仲裁委员会将正式实施《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2025年)》和修订后的《东莞仲裁委员会收费和退费办法》。
东莞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费用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
一、优化处理费收费标准,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
新标准中,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1995年国务院公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执行。案件处理费大幅下调,从原标准一律为受理费的30%调整为实行阶梯式处理费收费安排,争议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案件处理费计算标准将分5个区间从0.13%至0.005%逐级递减。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30亿元区间的案件,处理费下调比例为17.65%至88.73%。
为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经济便捷的仲裁服务,鼓励“仲调衔接”加快化解矛盾纠纷,助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新标准大幅增加和解调解案件的仲裁费用优惠力度,对达成和解调解的案件在收退费方面均作出调整。同时,明确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与作出调解书的退费比例一致。
1.对仲裁前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仲裁费用减半收取。
2.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50%的仲裁费用。
3.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退回30%的仲裁费用。
4.首次开庭时或者开庭审理后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10%的仲裁费用。
三、实行差异化撤案退费安排,助力当事人明确全过程费用预期
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减轻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实现仲裁解纷费用的全过程管控,对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新标准将根据不同的仲裁程序阶段,实行差异化的退费安排。
1.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提出撤回申请的,退回全部受理费和50%的处理费。
3.仲裁庭已组成但尚未开庭审理,提出撤回申请的,退回50%的仲裁费用。
4.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提出撤回申请的,退回20%的仲裁费用。
为帮助当事人节省仲裁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因管辖权问题等情况出现仲裁程序不需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而撤销案件的,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参照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费标准予以退费。
根据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可对于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的案件收费实行相应优化和调整,以利相关争议解决,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此次东仲新仲裁费用标准的出台,是东莞仲裁委员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公益服务理念、提升仲裁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我们将持续关注商事主体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不断优化惠民惠企措施,全力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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