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
(2025年)
二、案件处理费
本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第三条 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四条 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依本会仲裁规则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争议金额标准交纳仲裁费用。
第五条 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自行达成和解,或者经本会或者本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调解而达成和解,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仲裁费用按照《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2025年)》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自收到预交仲裁费用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预交仲裁费用。
本会认为具有其他合理事由,或者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会可以酌情减免部分仲裁费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补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在本会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补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或者未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撤回或者未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申请。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本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三)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但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50%的受理费和50%的处理费。
(四)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20%的受理费和20%的处理费。
当事人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导致争议金额减少的,对于减少部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前款规定退回相应部分的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在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50%的受理费和50%的处理费。
(二)当事人在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前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30%的受理费和30%的处理费。
(三)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时或者开庭审理后达成和解,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退回10%的受理费和10%的处理费。
第十一条 出现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因任何其他原因使仲裁程序不需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因管辖权异议成立由本会或者仲裁庭作出驳回仲裁申请决定撤销案件的,按照案件所处的阶段参照本办法第九条退回相应部分的仲裁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仲裁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本会可对《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标准(2025年)》在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案件的适用实行相应优化和调整,以利相关争议解决,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示范条款:
如果您选择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推荐在合同中约定以下示范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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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仲简介:
东莞仲裁委员会系司法部依法批复,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东莞市政府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是东莞唯一的仲裁机构。
东莞仲裁委秉持“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理念,立足东莞、面向大湾区、辐射国内外,致力为广大民商事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经济、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全力推动东莞市和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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