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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历史|破冰!国家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按下中国现代仲裁事业的启动键
发布日期:2025-12-29

导语

如今的中国,内地三大头部仲裁机构进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行列,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居前,北京、深圳进入仲裁优选地。中国的仲裁迎来蓬勃发展的态势,回顾历史,不能忘记两位伟人共同启动中国仲裁现代化征程的那段历史细节。

1953年,一份来自英国的合同确认书,摆在了中国畜产公司负责人的案头。除了交易细节,其中一行条款格外刺眼:“争议……将由英国的布兰福特尔协会仲裁。”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中国公司必须远渡重洋,在陌生的法律与语言环境中维护权益。这种被动与不安,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外经贸交往中的普遍困境。彼时,百废待兴的新中国,急切需要通过对外贸易获取建设所需的技术与物资,然而,独立、公正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缺失,如同一道无形的壁垒,不仅让中国企业在谈判桌上底气不足,更成为国家经济主权的一块短板。
打破这一僵局的,是周恩来与邓小平两位领导人高瞻远瞩的决断。他们以非凡的政治智慧,亲手按下了中国现代仲裁事业的启动键,开启了一段从无到有、与世界接轨的法治破冰之旅。


01 决策的背景与紧迫性
新中国建立之初,西方世界的经济封锁与政治孤立并未阻断中国对外贸易的萌动。到1953年,对外贸易已取得较大发展。然而,法律与商事服务体系的建设却未能同步。国际上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在中国仍是一片空白。
这种空白带来的后果是直接而尖锐的。在谈判中,外商往往坚持将争议提交伦敦、斯德哥尔摩等西方仲裁机构解决,中方则因对国外法律程序陌生而心存巨大顾虑。这导致合同谈判异常艰难,甚至影响合作达成。更严重的是,在涉及国家尊严与利益的领域,如海事救助,由于中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有时在本国领海发生的海险事故,竟不得不求助外国或香港船只,相关契约的签订也困难重重。建立一个由中国自主掌控、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机构,已不仅是经济贸易的便利之需,更是维护司法主权、争取平等国际地位的迫切要求。
这一现实问题被迅速提上了国家政务的议程。承担着开拓新中国对外经贸联系重任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在成立后不久,便向主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办理对外贸易仲裁的意见》。这份意见书,如同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密切关注。

02 两位领导人的关键决策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周恩来总理深谋远虑与邓小平副总理果断推进相结合的结果。
作为国家总理,周恩来深刻理解法律服务体系对国家建设,尤其是对外交往的支撑作用。他对建立民间纠纷调解机制早有指示,而对于涉外仲裁这一更高层级的专业性事务,他的考虑更为深远。
1954年1月1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明确指示,时任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开会讨论设立中国仲裁机构的具体方案。这次会议的重要性在于,它将一个行业性的建议,提升到了国家外交与法治建设的战略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周恩来很清楚,即将成立的仲裁机构,必须从一开始就树立独立、公正的国际形象,其规则必须与现代国际商事实践接轨,而不能照搬任何特定国家的模式(包括苏联)。他亲自关心的,不仅是“要不要建”,更是“建成什么样”。
方针既定,需要强有力的执行。这一任务落到了时任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的肩上。1954年5月6日,邓小平主持召开政务院第215次政务会议,专题讨论设立涉外仲裁机构的问题。这次会议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这份文件,事实上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仲裁立法,它明确规定了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基于当事人协议、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可委托中外公民作为代理人、裁决具有终局性等。这些原则完全符合国际通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国际化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至此,新中国第一个涉外仲裁机构完成了法定设立程序。在周恩来和邓小平的亲自指导下,经过中国贸促会两年细致周密的筹备,1956年4月2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正式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
对外贸易仲裁的成功实践,很快催生了新的需求。随着对外贸易航运的活跃,海事纠纷日益增多。交通部提出,由于缺乏海事仲裁机构,处理涉外海难救助、碰撞等事故时十分不便,甚至影响国家主权尊严。这一建议再次得到周恩来总理的重视。1958年11月21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该委员会于1959年1月22日成立,同样是在周恩来、邓小平的亲切关怀下诞生的。

03 决策的核心特点与历史意义
回望这段历史,周恩来与邓小平的决策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与超凡的战略远见。
首先,体现了高度的主权意识与务实精神。 决策的根本出发点,是打破西方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垄断,维护新中国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自主权。他们没有选择闭门造车,而是务实地采纳了当时中国银行、法学专家(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的建议,直接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这种“一步到位”与国际接轨的思路,确保了新机构从诞生起就具备国际对话的能力。
其次,开创了“民间机构承担国家职能”的独特模式。 两位领导人创造性地决定将仲裁机构设立在中国贸促会内,而非政府行政部门之下。这既符合仲裁居中、独立的本质属性,避免了由政府直接处理涉外纠纷可能引发的政治敏感性,又通过贸促会这一具有半官方色彩的民间组织,赋予了机构足够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一设计堪称神来之笔,为机构的长远发展预留了灵活空间。
最后,奠定了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基石 正是由于初创时期就确立了国际化的规则框架,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后继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才能在后来的改革开放中大放异彩。它们不仅审理了数以万计的国际商事案件,其裁决在全球得到广泛承认与执行,更深度参与了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推动中国加入了《纽约公约》。2015年,中国成功举办被誉为“仲裁界奥林匹克”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大会;2021年,CIETAC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今日中国能提出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的目标,追根溯源,正始于七十年前那场关键政务会议上作出的英明决定。

04 结语
从一纸决定到全球前五,中国仲裁事业的辉煌历程,起始于1954年春天那个载入史册的政务院会议。周恩来总理的战略远见与邓小平副总理的果敢决策,如同在法治的荒原上播下第一颗种子。他们不仅解决了一时之困,更以卓越的智慧,为中国设计了一条既坚持主权独立、又拥抱国际规则的仲裁发展道路。

这颗种子历经风雨,茁壮成长,如今已枝繁叶茂,成为护航中国经济巨轮驶向世界深海的重要法治力量。这段破冰之旅的故事,至今仍在启示我们:国家的开放与进步,离不开法治的先行与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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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部分信息参考中国贸易报。

 

注:以上文章来源于TAO仲裁圆桌公众号,不代表我委立场或观点,如有疑问,可与我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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