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检察综合服务中心,检察官为企业代表提供法务咨询。 中新社记者 易海菲/摄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新修订的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在上述顶层设计和制度部署下,仲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仲裁人才培养和仲裁学科建设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作为解纷机制的仲裁有着广阔发展空间
>>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务区。 中新社记者 易海菲/摄
近年来,中国仲裁在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上实现重大跨越,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动能。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仲裁裁决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南非、阿根廷等国外法院得到承认及执行。
从体量来看,仲裁领域的发展规模已不容忽视。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仲裁案件总量达76.78万件,争议标的额达到1.2万多亿元。这一数字背后的分量值得细究,去年全国GDP总量为134.9万亿元,1.2万亿元的仲裁争议标的额接近全国GDP的1%。如此发展规模,足以印证仲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有着广阔发展空间。不过,仲裁资源的地域集中性也颇为显著,去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等8家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地区的仲裁机构,合计受理案件标的额就超过6400亿元,占全国总量的54%。在仲裁发展的生态布局上,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有序推进,可以考虑适当合并,突出仲裁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仲裁改革的成果来源于实践。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学院校对仲裁领域的参与度极高,仲裁相关的专业研讨和培训活动丰富,足见行业热度。法学院校的学生积极投身“贸仲杯”“深圳杯”等国内模拟仲裁赛事,Vis Moot、FDIC等国际模拟仲裁赛事,以及仲裁机构国内外实习实践,参加“贸仲杯”“海仲杯”“北仲杯”等仲裁征文大赛。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仲裁教育培养机制是中国仲裁事业的希望。
国家为仲裁发展提供良好机遇的同时,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仲裁相关的法律职业包括仲裁管理人、仲裁代理人、调解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等。目前全国共有285家仲裁机构,列入仲裁员名册的数量已达6.7万人,从事仲裁管理和仲裁秘书的人员数量日益增加,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职业化发展日益显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编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增加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种类,其中包括仲裁员、仲裁秘书、调解员小类。
加强仲裁学科建设起点在于认识仲裁的四对关系
加强仲裁学科建设的起点在于正确认识仲裁,需要认真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
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关系。从当前的仲裁实践来看,国际仲裁及国际纠纷解决的体量始终少于国内仲裁的体量。在去年我国全部仲裁机构受理的76万余宗仲裁案件中,涉外案件仅4300余宗。放眼全球,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件数量同样有限。诉讼领域也是如此。联合国国际法院(ICJ)自1946年成立至今近80年,累计受理案件200宗,年均约2.5宗。世界贸易组织(WTO)自1995年成立至今30年,累计受理案件600余宗,年均约20宗。世界银行下设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自1966年成立以来,总案件数约1000宗。这一现象揭示了国际争端解决的特殊性,即案件数量有限,但其重要性在于关涉国家重大利益,甚至可能通过裁判推动国际新规则的形成。正因如此,国际案件的利益牵涉面与影响力极为广泛,关系到国际格局与国际秩序的规则构建,这也使得无数法律法学工作者愿为此倾注毕生精力。
基于此,在仲裁相关学科建设中需明确不同的发力点。鼓励部分优势力量聚焦国际仲裁领域,包括国家间的公法仲裁、国家和私人间的国际投资仲裁以及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仲裁,国家要以战略性工作布局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和人才储备,做到备而不用、用而有之、有而胜之。引导国内力量投向仲裁改革。国内仲裁事业始终保持鲜明的自身特色,彰显当事人意思自治、加强仲裁监督和司法支持、鼓励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等,这些特色在我国仲裁法修订进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国家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商业仲裁与社会仲裁的关系。当前,仲裁行业的目光多聚焦于商业仲裁领域,但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大量非商业社会矛盾纠纷,也需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化解。有关部门已在探索,能否借助仲裁这一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拓宽其适用场景。仲裁法修订完成后,诸如轻微交通事故、医疗医患纠纷、文化旅游纠纷、社区物业矛盾等大量社会纠纷,是否能纳入仲裁的适用范畴?相关调研已初步显示存在这样的空间。不过,商业仲裁往往更符合仲裁机构的市场化生存需求,而非商业或社会纠纷的处理可能面临成本与收益的现实考量。
仲裁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渠道,承载着国家赋予的社会治理功能。如果能从顶层设计层面,构建专门的非商业性社会化仲裁机构,由国家财政提供支持保障,可以更系统地释放仲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在商业仲裁和社会仲裁体系的设置上,这一领域的功能定位与机制调整值得深入探索。
公法仲裁与私法仲裁的关系。常见的仲裁主要在于私人主体或商业主体之间,但仲裁的属性并非绝对单一。例如国家间的仲裁、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其性质究竟属于公法范畴还是私法领域,还是更接近一种混合形态的仲裁模式,值得进一步考虑。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也存在类似的多元属性体现。以劳动仲裁为例,它本质上是国家为解决特定类型纠纷而设立的专门渠道,尽管在程序设计上多采用前置模式,且在审级设置上与一般商业仲裁存在差异,但核心逻辑仍与仲裁的纠纷解决理念相通。由此值得引申探讨我国仲裁长期遵循的“一裁终局”原则,未来是否存在突破的可能性。国际商事法庭的一审终审制虽暂不具备普适性,但在我国仲裁体系内探索更灵活的程序设计,可以进一步释放仲裁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推动其功能不断演化与整合。
当前,私法仲裁仍是仲裁实践的主流。仲裁采用专家断案,在处理技术性强、商业模式复杂的纠纷时,仲裁庭能够更深刻地理解交易背景与行业规律,从而作出更贴合商业发展需求的裁决。但是,现在很多民商事纠纷不仅涉及私法问题,还涉及社会问题,如反垄断纠纷、公私合营纠纷、知识产权创新等。建设工程纠纷尤为突出,涉及施工方、承包方之外的他人利益,社会性风险较大。这也提醒仲裁在处理复杂纠纷时,需要兼顾个案公平与社会效果。此外,随着社会治理需求的升级,一些新的仲裁场景亟待探索。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对共享单车、网课退费、电商平台、小额贷款等群体性消费纠纷,仲裁能否建立集体性、整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程序与仲裁实体的关系。在当前的仲裁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仲裁从业者主要聚焦于实体法研究。深耕自身的特定实体法领域,筑牢专业根基,才能准确把握仲裁裁决的方向。但与此同时,更需深刻理解仲裁的理念精神、逻辑思维和程序价值。仲裁讲究正当程序,追求自然公正,“仲裁的好坏在于仲裁员”更多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不过,一名优秀的仲裁员也不能只研究仲裁程序,因为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能脱离每个具体交易的特定领域,需要了解各种交易结构内在和外在的变化。简言之,要用程序来保障仲裁,用实体来实现仲裁。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线,是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关键所在。公信力包括公平、公正,公平更多是程序上的,公正更多是实体上的。评价仲裁公信力,最重要的是机构的公信力,机构公信力最重要的是仲裁员的公信力,而仲裁员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裁决的公信力。
加强仲裁学科建设的核心在于构建仲裁知识体系
仲裁本质上是解纷程序的一门学问,涉及仲裁程序推进的理念和方法。修订仲裁程序规则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推进仲裁案件的高效公平处理,并在接受仲裁司法审查时经受住挑战和考验。仲裁又是一门管理学,包括国家对仲裁的管理、仲裁机构对仲裁的管理、仲裁庭对仲裁的管理,每个仲裁庭审中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以及可能的证人、鉴定人等关系的处理。因此,在管理学意义上,仲裁管理也需要一套专门的知识体系来进行。构建仲裁知识体系,提升仲裁人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更新仲裁教学体系和知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工作所关注的知识重点和体系搭建有所不同。仲裁教学不仅要把仲裁人才的培养与特定的领域结合起来,比如金融、科技、知识产权,特别是有关社会治理、环境、企业有关的领域,还要把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效地结合起来。课程编排和教材撰写应更加注重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加强外语、法律、经贸、金融、科技复合型仲裁人才培养,突破以学科类课程为主的传统课程体系,围绕经济、社会、企业、治理、环境、知产、金融、科技等,开设有理论基础和前沿性、有实践需求和运用性的仲裁实体和程序课程。
坚持仲裁教育实践导向。以实践为导向培养法治人才,大力推行国际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实践教学。仲裁人才的培养应侧重于法律职业教育,必须重视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案例研习、课外实习和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在传统课堂教学的基础上,以各类国内国际模拟仲裁竞赛为平台,推动模拟仲裁竞赛课程化。
优化仲裁师资队伍结构。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师资队伍是基础性要素。强化教育主管部门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推动专门的师资队伍和兼职的实务导师有效融合、打造高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积极推荐仲裁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扩大中国籍国际仲裁员的比例,拓展国际视野。打破学科壁垒,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机制,为法学教师搭建仲裁实践参与渠道,鼓励教师将一线仲裁案例、实务难题转化为仲裁教学的鲜活素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均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法学院校应当与法治实务部门就完善仲裁和替代性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协同攻关,在仲裁理论研究、仲裁课程开发、仲裁教学体系和仲裁人才培养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仲裁学科建设,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仲裁力量。
(本文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委托课题“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相关配套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关于作者
杜焕芳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
注:以上文章来源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47期,不代表我委立场或观点,如有疑问,可与我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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