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5-09-22




案例五



乌兹别克斯坦当事人足不出户追索货款

点赞“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见”

——乌兹别克斯坦阿某与开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乌兹别克斯坦商人阿某通过中间人巴某介绍,向我国商人开某供应一批价值108500元人民币的钢丝。货物经跨境运输抵达乌鲁木齐市后,开某称因物流环节出现问题,货物丢失,一直未向阿某支付货款。2023年12月,阿某前往乌鲁木齐市追讨货款。12月28日,开某向阿某出具用维吾尔语打印的《还款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捺印。2025年4月2日,阿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某向其支付货款10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


【调解方法及结果】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是重要的投资和贸易伙伴。新市区法院处理本案时,践行中国传统文化中“兼相爱、交相利”理念,通过调解机制成功化解国际商事纠纷,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一是以便利高效诉讼服务开启双方对话。跨境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是阻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案依托数字化法庭建设成果,通过视频见证委托和线上调解的方式,为乌兹别克斯坦当事人节省公证、认证以及出庭的时间及费用。二是以专业调解能力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准确厘清双方争点,人民法院选派通晓乌兹别克语的干警全程参与调解。针对双方分歧,法官通过“争议分层处置法”将诉求与抗辩拆解重构,先锁定双方无争议的货款金额,再针对有争议的诉求逐一化解,以专业能力促成圆满调解。三是以互利共赢理念为未来合作重塑基石。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将平等保护、互利共赢的理念贯穿调解全过程,为双方后续交往合作重塑信任基础。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阿某同意降低违约金诉求金额,开某承诺分期履行货款,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保持贸易合作关系。阿某表示,为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见点赞。


【典型意义】


跨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语言文字障碍以及公证、认证程序成本高、耗时长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涉外商事审判的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多语言协同+数字化赋能+争议分层处置”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本土资源优势,积极利用科技法庭建设最新成果,通过视频见证委托和线上调解的方式,不仅让外方当事人节省了公证、认证的时间及费用,而且促使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化解相隔千里的纠纷。同时,本案从东方“和合”文化中汲取智慧,积极寻求解纷之道,在尊重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法律制度和商业规则差异基础上,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并为未来合作重塑基础,为推进我国与中亚国家持续深化多领域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六



“和文化”助中外企业续写合作新篇

千万美元“跨越亚欧大陆”复杂商事纠纷当庭调解

——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瑞士某公司因与深圳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伦敦金属交易所就损害赔偿和仲裁费用分别作出裁决,要求深圳某贸易公司支付超千万美元赔偿金额。深圳某贸易公司的股东河南某贸易公司以及深圳某贸易公司总经理,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瑞士某公司的情况下注销企业,导致瑞士某公司超千万美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瑞士公司遂将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贸易公司全资股东河南某煤电公司等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要求河南某贸易公司等向瑞士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和仲裁费用,河南某煤电公司就上述债务向瑞士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系典型的清算责任纠纷。伦敦金属交易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已在深圳中院得到承认。面对巨额跨国纠纷、汇率波动冲击、涉案因素复杂等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以定分止争为目标,采取司法调解破解难题,展现和合共赢“东方智慧”。一是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从东方“和文化”智慧中寻找解纷之道。为打破各方当事人“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关键作用,通过证据交换,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达成初步的和解方案。二是建立“合作共赢”思维,寻求未来发展机遇。因案涉金额特别巨大,一度因国际汇率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和解协议内容反复。合议庭敏锐洞察风险,积极斡旋协调,推动案涉企业优化内部审批流程,缩短调解时间,促进各方尽快达成并确认最终和解方案,有效避免了汇率风险,保障了调解成果的稳定性。三是善用专业调解艺术,做实定分止争。国际商事法庭组织公开庭审并当庭调解,细化落实和解协议内容,各方当事人在合议庭见证下签署最终和解协议,即时制作调解书并当庭送达。其后,当事人在一周时间内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一起超千万美元的跨国纠纷至此圆满解决,促成中外企业成功续写商业合作新篇章。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贯彻落实“不仅依法审案件,更要实质解纠纷”的工作要求,在本案中通过创新“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全链条调解模式,做实定分更重止争,促使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中外企业“和合”共赢,续写商业合作新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实践,不仅是跨境债务的成功清偿,更是国际商事规则与中国司法智慧的深度契合,彰显了中国“和文化”越来越得到各国当事人的认同,展现了中国法院“以调促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智慧,为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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