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北京仲裁》|王瑞华、龙妍:高效解纷机制的创新实践与制度价值
发布日期:2026-01-13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对提升仲裁效率、降低解纷成本的现实需求日益迫切,且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对全链条解纷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北仲)于2025年4月发布《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为“仲裁确认”提供了明确规则依据。本文旨在系统分析调仲对接机制的完善背景、核心价值目标,以及《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的核心内容与适用要点,重点阐述该机制在深化调仲联动、降低解纷成本、提升程序效率、防范虚假仲裁、促进结案文书自动履行等方面的创新实践,进而揭示其在满足市场主体多元解纷需求、助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仲裁确认;诚信仲裁;促进履行


一、调仲对接机制完善的背景与意义

(一)政策驱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战略定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调解、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中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调解、仲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这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为仲裁机构在提升服务效能方面积极探索、持续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十年间,我国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近5倍,标的额增长8倍。仅2023年一年,全国仲裁机构就办理了仲裁案件60.7万件,标的总额1.16万亿元。

(二)市场需求:市场主体对仲裁效率与成本的现实关切

仲裁机构设立目标和宗旨应当是保障仲裁活动私法自治本性的实现:对外应确保仲裁实现仲裁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内则应维护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仲裁活动便捷高效进行。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与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 国际仲裁学院联合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效率和成本一直是仲裁参与人最关切的问题。《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人认为仲裁最大的缺点是仲裁成本过高,其次为仲裁效率过低。近年来,随着仲裁案件量激增,当事人对于通过仲裁更加经济、便捷、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的现实需求,与仲裁机构案多人少的工作负荷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促使仲裁机构除在仲裁程序中全流程贯彻促进调解、和解原则化解纠纷外,还积极探索仲裁前调解对接、立案前争议预防化解机制。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为例,在2024年结案的12677件仲裁案件中,以调解和撤回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为47.64%。此外,北仲还对涉及自然人的标的额较小且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进行仲裁前调解、劝解和疏导,2024年在仲裁前纾解小额争议2947件,在正式受理前化解常规争议2730件,足以说明大量的经济纠纷亟须通过比常规仲裁程序更加高效、灵活的方式予以快速化解。市场主体对仲裁机构如何进一步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以实现其对仲裁效率与成本的现实关切充满期待。

(三)实践升级:调仲对接机制的规则依据

《202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在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排名中首次跻身全球第四。在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的过程中,北京将打造“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中心发展的四大品牌之一,为在京仲裁机构积极探索调仲对接联动机制进一步提供了助力。作为北京市政府组建的唯一的仲裁机构,北仲为积极回应当事人对更加经济、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大幅降低仲裁成本,全流程促进和解、调解,并切实提升纠纷解决实效,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施行了《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调仲快速规则》),为既往实践中的“调解+仲裁”一站式争议解决服务赋予规则依据,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高效率、低成本的多元争议解决服务。北仲出台《调仲快速规则》,既是对“支持当事人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制度,形成中国特色多元解纷模式”的积极回应,也是北仲自身丰富规则“ 工具箱”,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的创新举措。

二、调仲对接机制的核心价值目标

(一)深化调仲联动对接,明确“仲裁确认”机制

完善调仲对接机制,目标是对当事人在仲裁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第三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仲裁确认”,即经当事人申请,由仲裁庭审查后快速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通过整合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实现程序无缝衔接。该机制既保留了调解的灵活性,又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形成独具特色的多元解纷模式。

(二)大幅降低仲裁成本,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纠纷呈高发态势,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成本的高低愈加关注。《调仲快速规则》通过大幅降低仲裁成本彰显制度优势,专门配套了更低的收费标准,收费仅为常规收费的20%—50%,其中争议金额10亿元以上案件收费降幅达80%,且争议金额达到39.64亿元时,机构费用即达到封顶标准。此外,规则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数字化服务不仅契合绿色发展理念,降低资源消耗,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效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升了当事人的仲裁服务体验。这些举措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也切实增强了仲裁服务的可获得性,为市场主体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切实提升解纷实效

弘扬诚信仲裁,维护仲裁公信力,是保障仲裁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石。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仲裁现象,《调仲快速规则》构建了多重防控体系:一是明确诚信义务主体涵盖所有仲裁参与方;二是赋予仲裁庭主动审查权,对存疑案件可拒绝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三是设置撤销后另行仲裁的救济途径,平衡效率与公正。同时,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规则明确了需具有可执行性,并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北仲可以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送履行提示书,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后续执行成本,促进仲执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纠纷解决实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仲快速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调仲快速规则》由正文15条及附录组成。正文条款包括了案件适用范围、组庭程序、审理方式及结案等仲裁程序主要节点,附录则包括了案件收费标准及退费标准。该规则主要涵盖了六个方面的核心内容:规范“ 仲裁确认”实践、大幅降低仲裁成本、全面推行电子送达、灵活加速仲裁程序、全面贯彻诚信义务、明确调解内容促进自动履行。

(一)规范“仲裁确认”实践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运行,“司法确认”制度已经广泛适用。而在仲裁实践中,虽然近年来很多仲裁机构也在积极探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通过仲裁程序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实践,但也仅是各机构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的灵活性探索,个别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以零星的条款予以规制,鲜有明确的专门规则对“仲裁确认”进行系统性梳理或规制。因而尽管适用仲裁机构常规仲裁规则能够基本满足当事人申请就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需求,但仍受限于常规仲裁规则配套的收费标准、仲裁庭组成、适用程序等的规定,缺乏高度的灵活性。在实践中,当事人为更快取得生效结案文书,常在进入仲裁程序后选择放弃常规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性权利、共同申请将普通商事仲裁程序变更为简易程序等。而该种对于程序、权利的变更,由于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的规则指引,故而个案推进的效率也可能会因当事人情况不一、仲裁庭审理方式不一等导致效率差异较大。

以北仲审结的一件标的额3.8亿元的某金融借款纠纷为例,双方经过协商就被申请人逾期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请北仲根据和解协议约定作出调解书,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需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而为了满足当事人在1个月内取得调解书的现实需求,北仲及仲裁庭投入大量精力解释、沟通、引导当事人灵活运用常规《仲裁规则》,对程序推进等作出特别约定,保障了当事人最终在21天内取得调解书。而在另一件标的额为7000万元的基金合同案件中,尽管当事人也就争议内容签订了和解协议,从立案到当事人取得和解裁决书却用了67天。

《调仲快速规则》在既有仲裁实践经验基础上,将当事人在仲裁前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向北仲申请依法出具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情形予以规范,并进一步厘清“仲裁确认”中仲裁参与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缩短仲裁审理周期并配套专门收费标准,大幅降低仲裁成本,为“仲裁确认”提供了体系化、规范化的规则依据和程序指引。

(二)大幅降低仲裁成本

《调仲快速规则》的附录明确了专门的收费及退费标准。以北仲常规仲裁案件的现行收费标准为对照,根据争议金额大幅降低费用比例,不同区间段的降幅分别为50% 、65%、75%及80%。具体而言,争议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案件仅收取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0%,争议金额达到39.64 亿元时,机构费用即达到封顶标准。争议金额为1亿元到10亿元(含)的案件仅收取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5%,争议金额为500万元到1亿元(含)的案件收取35%的仲裁费用,争议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收取50%的仲裁费用。以某银行涉案金额50亿元的金融衍生品纠纷为例,适用《调仲快速规则》的仲裁费为352.72万元,费用仅为两审诉讼费用的7.04%。此外,《调仲快速规则》还专门规定了在“仲裁确认”过程中,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庭基于案件需要主动撤销案件的退费标准。不区分程序推进阶段,仅按照争议金额所在区间段进行退费,10亿元以上的案件撤案退费比例高达80%,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存在撤案的情形下,实际发生的仲裁费成本仅为常规案件仲裁费的4%,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三)全面推行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可以突破传统送达方式的地域局限,在保障“通知”功能的同时,提升送达的效率、便利信息的传输,契合商事仲裁高效解决纠纷、服务当事人的价值追求。近年来,国际无纸化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特别是疫情之后,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也逐步向数字化转型,电子送达在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均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具备对特定案件推广适用的现实基础。《调仲快速规则》践行绿色仲裁理念,全流程推行电子送达和在线提交材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均可在北仲在线仲裁平台完成。当事人只需轻触手机或电脑屏幕,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北仲云平台”或进入北仲官网“在线仲裁平台”即可随时随地处理仲裁事务,极大缩短送达周期的同时,有效节省了当事人往返现场的时间和成本。

(四)灵活加速仲裁程序

《调仲快速规则》第6条、第7条、第8条及第12条的规定,为当事人在程序中“定制化提速”提供了规则依据。

1.灵活处分权利行使期限

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诸如答辩期、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举证质证期限、开庭时间提前通知等各种期限,而对于仲裁前已经达成和解或者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效率的期待更高,因而需要程序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进一步提速。为此,《调仲快速规则》第6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放弃其可以处分的期限性权利,以便当事人根据需要灵活地实现“量体裁衣”式程序加速方案。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当事人约定放弃的仅是其程序权利的期限,而非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程序权利本身。

2.明确简化组庭规则和审理方式

专门的组庭规则及灵活的审理方式是切实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现定制化提速的重要保障。《调仲快速规则》第7条默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标的额大小如何,仲裁庭均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这打破了北仲《仲裁规则》按照标的额区分仲裁庭由3人组成或1人组成的规定,是《调仲快速规则》的特别规定。对于适用程序,《调仲快速规则》未作特别规定,故仍然适用《仲裁规则》第54条、第55条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推进。而为了解决仲裁实践中的立案后组庭缓慢的现实问题,《调仲快速规则》对北仲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期限也作了明确的限制,直接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情况下,北仲主任于7日内指定独任仲裁员,切实保障仲裁庭能够迅速组成。目前鲜有仲裁机构将组庭期限规定在其规则中,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北仲强有力的案件管理能力和科学的系统保障,也体现了北仲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不断自我革命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决心和力度。

在保障高效组庭的同时,灵活的审理方式也必不可少。北仲2024年受理的案件中一方以上为京外当事人的案件比例高达75.41%,当事人对于网上开庭或者书面审理的需求已非常普遍。为此,《调仲快速规则》第8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审理方式,即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可灵活决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可以进一步根据需要确定现场开庭或网上开庭。书面审理或网上开庭相较于现场开庭审理,不仅能有效节省当事人的差旅支出,大幅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也有助于减少仲裁秘书协调仲裁庭及当事人开庭时间、差旅在途时间等事务性工作,切实提高沟通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3.大幅缩短“仲裁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

《调仲快速规则》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了特别规定,将常规《仲裁规则》的审理期限(国内简易程序为组庭之日起75天、国际简易程序为组庭之日起90天、国内普通程序为组庭之日起4个月、国际普通程序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明确缩短至确定书面审理之日起7天或者开庭完毕之日起7天,大幅缩短了审理期限,为当事人快速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提供了规则保障。

由上可见,《调仲快速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个性化的解纷需求,通过灵活处分程序权利的期限、根据需要约定审理方式等,最快7日即可取得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真正实现纠纷的快调速裁。

(五)全面贯彻诚信原则

随着仲裁越来越为更多人熟知以及仲裁实践的愈加丰富,近年来业内对仲裁参与各方在仲裁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防范虚假仲裁的讨论也越发增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第8条明确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首次审议稿)第58条关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的情形也纳入了虚假仲裁范畴,足见立法及仲裁实践中对诚信仲裁、防范虚假仲裁的高度重视。

对此,《调仲快速规则》积极响应,第10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的原则妥善解决纠纷。规则将诚信义务的主体扩展到所有仲裁参与人。诚信、善意、合作的义务体现在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书、主体信息及授权委托材料、陈述意见、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等,均应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存在虚假陈述、伪造隐匿证据的情况。仲裁庭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等情形的,有权要求当事人进行说明并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如果经过说明或者补充证据材料仍无法排除虚假仲裁风险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中该部分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仲裁庭也可以在难以基于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情况下,根据案件需要主动撤销案件。

此外,对于撤销的案件,《调仲快速规则》第11条还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案件撤销后补充证据,并另行基于已发生的争议向北仲申请常规仲裁, 由仲裁庭进一步审理后对已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裁决,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已发生的真实争议的权利。

(六)明确调解内容促进自动履行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具体、明确、可执行是其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导致无法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容易将一些表述不尽明确、清晰的承诺或者难以强制执行的合意写入其中,比如持续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缺少计算标准或起止日期,通过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款项的兑付期限或贴息费等不明确,在实践中易因实际支付时间、贴息款等引发更多争议。

为此,《调仲快速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了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应达到具体、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即应做到权利义务主体、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交付的特定物、行为履行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期限等明确具体。不尽明确的,仲裁庭可以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要求当事人就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说明或者补充证据。经当事人说明或者补充证据仍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将不明确的部分纳入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以此确保仲裁庭依法作出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的规定,进而得以顺利执行。

同时,《调仲快速规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确认的相关义务,北仲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发送履行提示书,以促进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自动履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促进仲执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纠纷解决实效。

(七) 其他

还需要说明的是《调仲快速规则》第2条规定了其与北仲《仲裁规则》的衔接关系,即《调仲快速规则》是《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其未规定的内容,仍需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此,《调仲快速规则》案件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如涉及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追加当事人、仲裁语言等规则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北仲《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推进。

四、结语

在北京首次跻身全球第四最受欢迎仲裁地之际,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正式启用,标志着中心打造“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平台的全面推进,北仲作为在京仲裁机构及时出台《调仲快速规则》,不仅是积极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直接响应,更标志着北京仲裁从“程序跟随”积极向“规则引领”的转变。通过将实践经验升级为专门规则,明确了“调仲对接+仲裁确认”的全面规范及指引,在程序方面实现了最快7天结案的效率突破,在仲裁成本方面实现了最高节省80% 仲裁费的市场友好,在风险防控方面做到了“诚信审查+可执行性指引”的质量保障,不仅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的解纷选项,更以制度实践诠释了仲裁机构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以此为契机,北仲将进一步优化仲裁规则体系,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积极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关于作者

王瑞华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立案室负责人

龙妍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核稿秘书

 

注:以上文章来源于《北京仲裁》2025年第1辑,不代表我委立场或观点,如有疑问,与我委联系




0769-28820008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服务号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宝路124号

邮箱:DGAC03@arbdg.com

联系电话:0769-28820008

CopyRights © 2021 www.arbdg.com 东莞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 | 粤ICP备2021052578号
CopyRights © 2021 www.arbdg.com 东莞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