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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瑞仲裁改革和法律实践研讨会有感
发布日期:2024-09-23

参加中瑞仲裁改革和法律实践研讨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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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8日下午,本人受邀参加了北京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与瑞士仲裁协会(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SA)在北京联合举办的“迈向卓越:中瑞仲裁改革和法律实践研讨会"。该研讨会汇聚中瑞两国的实务专家,共同探讨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商业文化和法律传统对国际仲裁实践的影响,为与会者呈现了中瑞仲裁实践的多元视角与独特见解。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主任郭卫先生、瑞士驻华大使Mr.Jürg Burri、瑞士仲裁协会主席Mr.Felix Dasser、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委员兼秘书长姜丽丽女士致欢迎词。本次研讨会分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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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司法支持和高效仲裁管理:中瑞仲裁法改革


近年来,中国和瑞士对仲裁法都进行了修订,旨在提高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的仲裁管理。这一趋势反映了全球都在努力提高仲裁作为首选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和吸引力。在本环节中,发言人介绍了中国和瑞士仲裁法改革的最新进展。通过讨论仲裁机构的最新做法、仲裁使用者的期望、法院在承认和执行裁决时的考虑因素以及其他相关视角,探讨如何实现协调统一。 


2

仲裁实践差异、法律传统和文化影响:中瑞差异比较

 

在中国和瑞士,仲裁实践受到独特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导致它们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发言人讨论了这些差异对仲裁员的实际影响,包括证据的处理、仲裁员的资格和责任、仲裁机构的角色以及文化因素在这些结果形成中的作用。本环节旨在全面了解法律传统和文化因素如何影响中国和瑞士的仲裁,为仲裁从业者和仲裁用户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次研讨会讨论的问题和知识点甚多,受制于篇幅问题,简述让我印象深刻的三点分享给大家:


一、我国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进行一系列创新举措和积极探索,具体来讲:
 

1

 政府政策层面支持


2015年4月,国务院批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方案》);

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新片区方案》);

2019年10月21日,上海司法局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管理办法》)。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这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愈来愈明确地展现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对境外仲裁机构开放的决心和态度。我国对境外仲裁机构来华仲裁逐渐松绑与扩大支持力度的态度日益明朗。截至目前,已有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SIAC)在内的多家知名仲裁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未来这些境外机构如何在内地开展仲裁业务,亦是我国仲裁业界热切关注的问题。

 

2

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积极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职能作用;

二是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三是支持试点地区仲裁制度依法创新;

四是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助力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

 

3

取得的成果


1、建立一站式平台

 “一站式”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官方网站设立的在线服务平台。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用顺畅的系统对接、高效的机制衔接、规范的流程设计,实现“一站式”信息化平台的迭代升级。2024年3月31日,“一站式”平台升级版正式上线。升级后的‘一站式’平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优势。一是实现多元解纷的有机融合。二是实现多元解纷的高效衔接。

2、建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撑等6个方面部署了27项工作任务,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并明确到2025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初具规模。

据统计,2023年,试点地区8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7.9万件,标的额6000亿元,占全国标的总额的52%;办结的涉外案件量占全国涉外案件数的72%,涉外标的额占全国涉外标的总额的69%。据有关国际知名研究报告显示,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中,北京和上海位居前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已跻身全球知名仲裁机构行列。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瑞士国际仲裁法的修订

瑞士具有悠久的国际仲裁法律传统,其本身的中立身份使得瑞士对于不同观念和各类文化差异具有高度的包容性。

2021年1月1日,瑞士仲裁法迎来了一个新时代。经修订的《瑞士国际私法法》(PILA)第12章生效,该章规定适用于在瑞士进行的国际仲裁。该法吸纳了瑞士联邦法院在其判例中确立的对仲裁裁决的重新审理(revision)、更正、解释和完善等救济手段。

1. 瑞士联邦法院接受用英文提交的材料;

2.仲裁协议签订时一方住所在瑞士境外,适用修订后《国际私法》;

3. 减轻了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形式要求,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4. 程序性异议的弃权;

5. 国际司法协助;

6. 吸纳了对仲裁裁决的重新审理、更正、解释和完善等救济。

经修订的《国际私法》中明确列入了针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所有可用救济办法。这些规定吸纳了联邦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法。


三、我国仲裁法的修订

中国对仲裁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仲裁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计划。司法部今年初启动了仲裁法的全面修订工作,并已经形成了修订草案,该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标志着中国仲裁法修订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完善总则制度规定:增加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表述,以适应新时代全面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增加了“诚信仲裁”和“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原则。

2. 完善仲裁机构制度:调整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其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仲裁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性质,并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信息公开机制。

3. 完善仲裁员、中国仲裁协会规定:在保留现有正面要求条件基础上,增加负面清单规定;明确仲裁员名册为“推荐”名册;并完善了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

4. 完善仲裁协议规定:确立以仲裁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删除了仲裁条款需要约定明确仲裁机构的硬性要求。

5. 完善仲裁程序规范:新增了“正当程序”、“程序自主”等一般规定,增加“临时措施”一节,明确仲裁庭有权决定临时措施。

6. 完善撤销裁决及其重新仲裁制度:统一了法院撤销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并将申请撤销的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7. 完善裁决执行制度:依据审执分离原则,删除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阶段提出不予执行审查的规定。

8. 完善涉外仲裁规定,增加临时仲裁制度:明确适用涉外仲裁规定的条件,增加并规范“临时仲裁”制度。

这些修订内容旨在提高仲裁效率和公信力,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规范管理,以及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接轨。修订后的仲裁法预期将使中国的仲裁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提升中国在全球仲裁服务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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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文章转自理法平说微信公众号,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人:综合部 张伟坚,电话:0769-2882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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